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chǎn)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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