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山斑鳩案,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劉某于2023年冬開始在梅縣區(qū)一山坡上掛設捕鳥網(wǎng)等工具用于捕鳥并捕獲十多只斑鳩供自己食用或賣給他人,獲利140元供日常生活使用。2025年12月,劉某又在山坡上使用捕鳥網(wǎng)等工具捕獲三只山斑鳩,回家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鑒定,扣押的3只鳥類動物物種均為鳩鴿科斑鳩屬的山斑鳩,列入《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整體價值合計為9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懲處。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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