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邱小鈴等15人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6〕第700、702-715號),已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nèi)向歐健支付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的工資差額16245.99 元(詳見附件《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明細表》)。
二、被申請人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nèi)向李光武支付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的工資差額21638.52元(詳見附件《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明細表》)。
三、被申請人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nèi)向除彭杰、歐健、李光武外的其他12名申請人支付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的工資差額72110.32元(詳見附件《江門市天諾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明細表》)。
四、駁回申請人彭杰的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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