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七翁泉水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呂永輝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6〕第1306號),已于2026年9月2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案的《仲裁裁決書》。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被申請人鶴山市七翁泉水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呂永輝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的工資合共33178.35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政務微博
鶴山政府網(wǎng)
粵公網(wǎng)安備44078402440793號


